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26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
-
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第七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