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8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26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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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準用第三條第四項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