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12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00006227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一,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45號函同意備查)

異動條文

  1. 第4條 (行為之基準)
  1.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保護投資者之精神及維持公正之證券交易市場,遵守下列原則:
    1. 一、所製作之廣告,應審慎考量廣告對於投資大眾之影響,以免誤導投資大眾之判斷。
    2. 二、對於上市個別企業營運情況介紹之廣告,應避免過度或任意做主觀上之推斷。
    3. 三、為保障客戶知的權利,製作「投資指引」或「投資分析」,必須事先對產業及個別公司作深入之分析與評估,並列明其資料來源、日期、計算期間及其風險。
    4. 四、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另於書面文件應以相同大小之字體及顏色為之。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有聲廣告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權證行銷廣告應聲明「權證為高槓桿投資商品,有機會在短期間獲得極高報酬或蒙受權利金的損失,購買前請先了解相關風險及詳閱公開說明書」。
    5. 五、辦理財富管理及銷售金融商品業務所製作之廣告文宣資料,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6. 六、應以公司名義為之,並列明公司登記名稱、地址、電話及許可證照字號。但參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集團內或與其他機構進行共同業務推廣行為之廣告,不在此限。有聲媒體廣告應以語音或文字聲明「本公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照字號為○○年○○○字第○○○號」。
    7. 七、應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
    8. 八、廣告行為應注意維持合理競爭秩序,規劃營業廣告之促銷贈品或贈獎時,應考量所提供之贈品(獎)或其他回饋之價值及方式與投資間之對等與合理性,不得以不相當之利益勸誘。
  1. 第5條 (不當行為之禁止)
  1.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1.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2.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3.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4.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資大眾之虞。
    5.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6.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7.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8.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9.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10.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11. 十一、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與其他不當連結之宣傳。
    12.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備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13. 十三、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
    14. 十四、收費廣告中涉及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
    15. 十五、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抽獎方式、日期等與實際不符。或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16. 十六、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有引人錯誤者。
    17. 十七、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
  1. 第8條 (廣告資料之申報)
  1. 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下列程序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1. 一、事前申報:
      1. (一)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2. (二)會員從事前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應於申報時出具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3. (三)價格廣告於申報時應出具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及金管會104年4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9045號函規定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4. (四)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2. 二、免申報:
      1. (一)單純登載關於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及提昇其形象等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2. (二)與其他會員公司購併或承銷上市櫃公司掛牌賀稿等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3. (三)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且期間未逾原申報生效或事實發生日期起算一年之案件。
      4. (四)證券承銷商依規定陳列或寄交得標、中籤或獲配售人之公開說明書或公告。
      5. (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列業務。
    3. 三、事後申報:非屬前揭事前申報或免申報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及內容將前述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2. 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移請本公會相關業務委員會處理或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事前申報及事後備查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皆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3. 第一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樣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