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00006227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一,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4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第5條 (不當行為之禁止)
-
本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事項:
-
一、違背或牴觸證券法規或損害證券業信譽之廣告。
-
二、冒用或使用類似大眾所熟悉之他人名號以混淆投資人。
-
三、為競爭之目的,散布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廣告。
-
四、隱匿重要事實,或有其他明顯誇大、偏頗之情事,致有誤導或欺罔投資大眾之虞。
-
五、任意提供主觀性之投資情報。
-
六、對個別證券提供上漲或下跌的預示或保證投資利益。
-
七、對有價證券之募集,提供未來投資成果之預告。
-
八、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
九、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
十、以獲利或投資績效為廣告者,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
-
十一、藉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同意經營某項業務,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與其他不當連結之宣傳。
-
十二、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許可或備查之金融商品,預為宣傳或促銷。
-
十三、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本公會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案件,作為證實該申請事項、保證獲利或衍生性金融商品價值之宣傳。
-
十四、收費廣告中涉及使用「最低」、「唯一」、「最佳」、「終身」或與其字義相同之最高級用語。
-
十五、廣告贈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抽獎方式、日期等與實際不符。或未明示贈品活動之期間、人數、數量、參加辦法等限制條件。
-
十六、重要交易資訊所刊登之版面排列、位置及字體大小顯不成比例,致有引人錯誤者。
-
十七、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