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管理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12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會二字第1100006227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5條條文及第8條附件一,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2045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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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廣告資料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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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會員製作宣傳資料及廣告,應依下列程序將其廣告樣式、主題標示、自我檢查表及廣告刊登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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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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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價格廣告、贈獎廣告及使用最高級用語廣告等,應於對外為宣傳廣告行為前向本公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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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員從事前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廣告、境外結構型商品廣告,應於申報時出具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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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價格廣告於申報時應出具符合管理規則第五條及金管會104年4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9045號函規定之聲明書。(格式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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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前申報案件所檢附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公會通知後七個工作日內補件,逾期未補件或補件仍不全者,退回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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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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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純登載關於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及提昇其形象等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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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其他會員公司購併或承銷上市櫃公司掛牌賀稿等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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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且期間未逾原申報生效或事實發生日期起算一年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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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承銷商依規定陳列或寄交得標、中籤或獲配售人之公開說明書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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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目、第二目所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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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後申報:非屬前揭事前申報或免申報之案件,應於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依第一項規定程序及內容將前述資料向本公會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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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申報案件,如因疑涉違反本辦法規定,移請本公會相關業務委員會處理或經本公會通知停止申報生效者外,自本公會收到申報資料次一營業日起,屆滿三個營業日即可生效。事前申報及事後備查案件其申請使用期間皆以一年為限,逾期使用應重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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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廣告刊登明細表應逐一列示全部擬刊登媒體名稱、日期或期間,及其內容、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