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5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0800014 35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4點、第5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 5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80308634號函同意照辦)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時,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增訂以下約款:
    1. (一)使期貨交易人瞭解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係由期貨交易輔助人依本作業要點規定派員行使。
    2.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有故意或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3. (三)其他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依前點訂定之契約內容,涉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相關約定。
  1.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係指期貨交易輔助人因業務所需,受理委託人要求派員至其指定開戶處所辦理開戶前置作業為限,前揭開戶前置作業係指提供開戶申請表格供委託人填寫、身分認證、收件或訪談,不涉及開戶、徵信之審核,期貨交易輔助人及期貨商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 (一)期貨交易輔助人派員辦理本項業務,應經委託人提出申請,並留存相關申請紀錄。委託人之申請內容應含申請日期、委託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其為法人者應載明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辦理開戶時間、委託人所在地(法人限於其登記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
    2. (二)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設置網頁或專線電話,以供委託人核對期貨業務員身分之用;期貨業務員辦理前揭開戶前置作業,應配戴期貨公會製發之工作證、員工識別證且不得拒絕委託人有關期貨業務員身分之詢問。
    3. (三)期貨交易輔助人派員至委託人指定開戶處所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之場所,以能辦理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風險預告解說及核對、確認委託人身分、基本資料之時間地點為宜。期貨交易輔助人及期貨商應於辦理開戶前置作業日後三週內,完成開戶、徵信之審核。
    4. (四)期貨交易輔助人派員辦理本項業務,得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及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共同在場辦理;或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於營業場所外並由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場所內同步視訊辦理;或經委託人出具聲明書同意期貨交易輔助人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風險預告等解說作業,並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於營業場所外辦理身分確認等相關作業。期貨開戶經辦人員應核對及確認委託人身分、基本資料,除以電子化方式辦理契約內容、期貨交易程序、風險預告等解說作業外,並應提供委託人已加註「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字樣之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由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辦理前揭解說作業後,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5. (五)期貨交易輔助人由總、分公司開戶經辦人員跨營業據點辦理開戶前置作業(下稱跨據點外開作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跨據點外開作業之指派,由需求及指派之雙方營業據點經理人或經理人指派之適格主管核准後,指派之營業據點始得指派開戶經辦人員辦理跨據點外開作業。
      2. 2.開戶經辦人員進行跨據點外開作業時,須於開戶文件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所屬營業據點。
      3. 3.指派紀錄、核准情形及傳遞方式或簽收等程序,應以電子或書面方式留存備查。
      4. 4.指派之營業據點須將開戶書面資料以密件之方式處理,送交需求營業據點之經理人或開戶經辦人員負責拆封。其送交過程應能追蹤文件流向。
  1. 期貨交易輔助人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代理開戶前置作業,應採行下列控管措施:
    1. (一)依前點規定受理委託人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申請紀錄,視為開戶契約之一部分,其保存年限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之規定辦理。
    2. (二)依前點規定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及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共同在場辦理所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應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以外之第三人以電話方式向委託人確認,未經確認不得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電腦檔案。前揭電話確認錄音紀錄,至少應保存二年。
    3. (三)依前點規定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一人於營業場所外並由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場所內同步視訊辦理所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應保存同步視訊影音檔案,並視為開戶契約之一部分,其保存年限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之規定辦理。
    4. (四)依前點規定辦理跨據點外開作業之紀錄,至少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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