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1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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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時,期貨商及期貨交易輔助人應與期貨交易人簽訂之受託契約中,增訂以下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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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期貨交易人瞭解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係由期貨交易輔助人依本作業要點規定派員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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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有故意或過失,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委任期貨商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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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有關期貨交易輔助人與委任期貨商依前點訂定之契約內容,涉及期貨交易人權益之相關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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