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期貨商委任期貨交易輔助人辦理營業場所外代理開戶前置作業要點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5月1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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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輔助人依本作業要點辦理代理開戶前置作業,應採行下列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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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前點規定受理委託人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申請紀錄,視為開戶契約之一部分,其保存年限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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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前點規定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及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共同在場辦理所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應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以外之第三人以電話方式向委託人確認,未經確認不得將開戶資料及帳號鍵入電腦檔案。前揭電話確認錄音紀錄,至少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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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點規定由期貨開戶經辦人員一人於營業場所外並由期貨受託買賣業務員於營業場所內同步視訊辦理所開立之期貨交易帳戶,應保存同步視訊影音檔案,並視為開戶契約之一部分,其保存年限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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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前點規定辦理跨據點外開作業之紀錄,至少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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