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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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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3月1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8005290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7條、第22條條文,其中第17條自 109年3月 23日起實施、第22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0083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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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推薦證券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執行興櫃股票受託買賣發生錯誤,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作業),但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興櫃股票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得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本中心申報取消交易。
前項改帳作業應由交易雙方證券商,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出具書面申請書為之。
附件-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成交資料改帳申請書
第17條
興櫃股票之報價單位及最低成交單位均為一股。
前項申報買賣價格之最低單位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第22條
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受託買賣之證券經紀商或與證券自營商以議價方式買賣。
二、在其營業處所以下列方式議價買賣:
(一)與受託買賣證券經紀商議價,其每筆交易數量十萬股以上或交易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同一交易日執行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者,且交易對象非該興櫃股票發行公司之內部人。
2.其他經本中心核准之情事。
(二)與證券經紀商錯帳專戶議價交易。
(三)與其他推薦證券商議價,應依本中心「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內部作業辦法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規定,於其內部作業辦法載明交易事由及核決程序。
(四)與證券自營商議價,其每筆交易數量三萬股以上。
前項第二款之成交價格與推薦證券商當時報價之差距,不得逾報價之百分之十。但推薦證券商於同一交易日執行一買一賣之中介交易者,其成交價格應介於成交當時推薦證券商報買與報賣價格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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