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3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8005290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7條、第22條條文,其中第17條自 109年3月 23日起實施、第22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0083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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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股票之報價單位及最低成交單位均為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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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買賣價格之最低單位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