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3月1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10 8005290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7條、第22條條文,其中第17條自 109年3月 23日起實施、第22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8030083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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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執行興櫃股票受託買賣發生錯誤,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作業),但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興櫃股票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得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本中心申報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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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改帳作業應由交易雙方證券商,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出具書面申請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