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屬本目之1及本目之2身分之第一上櫃(市)公司及第二上櫃(市)公司申請其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櫃檯買賣案(1)發行人向本中心申請出具其所發行之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櫃檯買賣同意函者,應檢具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上櫃同意函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審查後符合櫃檯買賣條件者,由本中心出具櫃檯買賣同意函,載明「以其申報公開發行債券案獲主管機關同意生效,本中心同意其所發行之債券櫃檯買賣,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公開發行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報公開發行債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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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人向本中心申請其新台幣計價外國債券為櫃檯買賣者,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後,公告其上櫃,並提報董事會備查。若屬初次申請者,本中心應另檢具與該發行人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等書件,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