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審查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作業程序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4月20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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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第一上櫃公司在我國境內募集發行新股時,以股款繳納憑證申請上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以新股權利證書申請上櫃者,應於增資案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申報並上傳相關文件。經本中心確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依外國審查準則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告其上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