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0159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9條、第24條條文,自106 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 字第1050053511號函)、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臺證交字第 106000167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自106年3月1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5 0051674號函)

異動條文

  1. 受益憑證申報買賣之數量,應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以一千受益權單位為一交易單位;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境外基金機構選定之;加掛 ETF受益憑證之交易單位得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選定之。
  2. 其不足一交易單位者準用本公司上市股票零股交易辦法。
  1. 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受益憑證上市首日升降幅度計算之基準,於上市前一營業日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二條可算得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二、期貨信託事業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可算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3. 三、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載明計算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4. 四、加掛 ETF受益憑證依其交易單位與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交易單位比例及匯率換算之最近一營業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
  2. 前項受益憑證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同項所訂基準依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3.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上市首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上市前一日本公司營業時間內,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告所代理境外基金之最新單位淨資產價值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1. 受益憑證之買賣,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或受託機構成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分配收益,而於停止變更受益人名簿記載日以後辦理交割者,應為除息交易。
  2. 除息交易開始日升降幅度之計算,以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為計算之基準。除息交易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為前一日收盤價格減除所分配收益金額後依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辦理後之價格。
  3. 除息交易開始日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則第二項計算各基準所使用之收盤價格,以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二款之原則所決定價格替代。
  1.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2.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3.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4.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應向本公司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5.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不適用前項申報作業,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匯撥資料明細傳送本公司。
  1.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轉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2. 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成功。
  3. 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4. 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
  1. 本辦法經報奉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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