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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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之受益憑證及其加掛 ETF受益憑證,得互相轉換,轉換單位為一交易單位轉換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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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向證券經紀商申請轉換,經本公司轉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確認其申請數額小於等於保管劃撥帳戶可用餘額後,由本公司回報證券商申請轉換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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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時間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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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受益憑證以融資買進及借入部位不得申請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