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06年2月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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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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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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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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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應向本公司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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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不適用前項申報作業,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匯撥資料明細傳送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