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2月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2.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期貨信託事業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3.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相關作業,應先與境外基金機構簽訂相關契約,始得辦理。
  4. 證券商受託或自行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除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外,應向本公司申報,其相關作業規定由本公司另訂之。
  5.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購、買回作業不適用前項申報作業,惟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匯撥資料明細傳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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