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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03151號函 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證券期 貨局日環結字第1040000036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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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公司轉融通,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資金及有價證券為限。
本公司對證券商轉融券(以下稱轉融券),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客戶償還融資而無標的證券可供履行交割或因客戶現金償還而無標的證券可供返還為限。
本公司對證券商轉借券(以下稱轉借券),以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因券源短差而無標的證券可供履行交割或返還為限。
證券商依下列原則分別申請轉融券或轉借券:
一、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且借入有價證券之餘額(以下稱借入餘額)大於出借有價證券之餘額(以下稱出借餘額)時,申請轉融券。
二、融資餘額大於融券餘額,且借入餘額小於出借餘額時,申請轉借券。
三、融資餘額小於融券餘額,且借入餘額小於出借餘額時,申請轉融券及轉借券張數比例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轉融券張數比例=(融券餘額-融資餘額)/【(融券餘額-融資餘額)+(出借餘額-借入餘額)】
(二)轉借券張數比例=(出借餘額-借入餘額)/【(融券餘額-融資餘額)+(出借餘額-借入餘額)】
第23條
前條證券商應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之差額,或轉借券擔保差額,或應償還之轉融通之差額,其金額及抵繳證券價值之最低數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償還轉融資差額
應償還金額=已貸放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資比率二、以證券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差額
應繳交證券價值=原貸放價格-通知日貸放價格三、償還轉融券差額
應償還證券數量=(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通知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
四、以現金補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應繳交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
五、以證券補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應繳交證券價值=(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該種證券折價比率
六、以現金補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應繳交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券保證金成數-已收轉融券保證金金額
七、以證券補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應繳證券價值=(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券保證金成數-已收轉融券保證金金額)÷該種證券折價比率
八、以現金補繳轉借券擔保差額
應繳交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擔保比率-已收轉借券擔保金額九、以證券補繳轉借券擔保差額
應繳證券價值=(通知日貸放價格×擔保比率-已收擔保證券價值×折算比率)÷該種證券折價比率
前項計算證券商應繳證券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部分,以一交易單位計算或以現款繳納。
第33條
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起,停止轉融通證券貸放四日;已轉融券者或轉借券者,應於停止過戶日第五個營業日前償還之。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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