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2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03151號函 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證券期 貨局日環結字第104000003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前條證券商應補繳之轉融資擔保證券,或轉融券擔保品及保證金之差額,或轉借券擔保差額,或應償還之轉融通之差額,其金額及抵繳證券價值之最低數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一、償還轉融資差額
  2. 應償還金額=已貸放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資比率二、以證券補繳轉融資擔保證券差額
  3. 應繳交證券價值=原貸放價格-通知日貸放價格三、償還轉融券差額
  4. 應償還證券數量=(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通知日收盤價格(或參考價)
    1. 四、以現金補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應繳交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
    2. 五、以證券補繳轉融券擔保價款差額應繳交證券價值=(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貸放價格)÷該種證券折價比率
    3. 六、以現金補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應繳交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券保證金成數-已收轉融券保證金金額
    4. 七、以證券補繳轉融券保證金差額應繳證券價值=(通知日貸放價格×原轉融券保證金成數-已收轉融券保證金金額)÷該種證券折價比率
    5. 八、以現金補繳轉借券擔保差額
  5. 應繳交金額=通知日貸放價格×擔保比率-已收轉借券擔保金額九、以證券補繳轉借券擔保差額
  6. 應繳證券價值=(通知日貸放價格×擔保比率-已收擔保證券價值×折算比率)÷該種證券折價比率
  7. 前項計算證券商應繳證券數量不足一交易單位部分,以一交易單位計算或以現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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