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2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40003151號函 修正發布第33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證券期 貨局日環結字第104000003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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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六個營業日起,停止轉融通證券貸放四日;已轉融券者或轉借券者,應於停止過戶日第五個營業日前償還之。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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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