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選擇權契約標的證券為股票者,該標的證券或其發行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對該契約停止加掛新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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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值小於新台幣五十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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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三個月份成交股數占已上市或上櫃股份總額之比例小於百分之八,且最近三個月份月平均成交量小於四千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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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公告為合併後消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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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一部或全部之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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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公告變更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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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依該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或第五十條之三,或櫃買中心依該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公告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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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公告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者,或上櫃標的證券轉上市,且經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不得為融資融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