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選擇權契約」交易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8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302011 430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9條條 文,除第17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外,自103年10月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3年7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30026130號函)(中華 民國104年7月1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交字第1040201029 0號函發布第17條自104年7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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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選擇權契約停止加掛或依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不掛牌新序列後,已掛牌各序列均到期時,即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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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得為標的證券之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五項不掛牌新序列規定且依第二十六條所為之契約調整未了結部位數為零者,股票選擇權契約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