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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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其負責人或其母、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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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及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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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減產、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部分資產質押,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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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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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或其母、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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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事或其代表人、法人監察人或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事、自然人監察人或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及發生變動者,董事變動達三分之一以上或獨立董事均解任應註記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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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屬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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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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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解散、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公司債、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有價證券、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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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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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或內部稽核主管發生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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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董事會決議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前揭財務預測資訊;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任一情事之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惟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有關實收資本額千分之五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千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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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與最近一次公告申報之綜合損益預測數差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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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預測數差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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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差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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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該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百分之二十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達股本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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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該計畫因董事會決議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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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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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發生重大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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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各款所規定之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或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未實現損失占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但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取得或處分國內各類非私募性質之開放型基金,及按月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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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興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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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或公司本身對集團企業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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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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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證或罰鍰金額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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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者;或公司知悉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且經理人或董事從事之投資或營業屬大陸地區事業,有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許可之情事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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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重整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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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有證交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者;或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核閱報告者,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期中財務報告若因非重要子公司、採權益法之投資金額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等情事,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惟前開非重要子公司若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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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公司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申報公告者,或取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之「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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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足以影響公司有價證券行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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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董事或監察人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董事會因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致無法行使職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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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依本準則第三十八、四十條規定停止或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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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國發行人於海外發行有價證券者,對海外上巿地申報之各期財務資訊,有海外財務報告因兩地適用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而調節者。外國發行人之財務報告若未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編製,且其稅前淨利差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仟萬元以上者,應揭露重大差異項目及影響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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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公司以記者會、法人說明會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者,其召開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財務業務資訊。興櫃公司主動召開或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記者會,相關應遵守事項,準用本準則第33條第 1項第22款之各目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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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董事會決議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有所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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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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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公司與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停止部份或全部業務往來,且該客戶或供應商占公司最近一會計年度之總銷售值或進貨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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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三項公司股權變動之事由並收到通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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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公司因減資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者,其減資對公司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對每股淨值之影響)及預計換股作業計劃。暨嗣後有未依換股作業計劃執行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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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獨立董事就董事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之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其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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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放棄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者。但公司因申請股票上櫃或上巿而辦理之現金增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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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 、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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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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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對關係人之捐贈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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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公司或其聯屬公司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