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違約情事或依本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參與競買之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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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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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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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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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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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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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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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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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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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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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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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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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賣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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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割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