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8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276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100年12月19日實施(中華民國10 0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3409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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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交割申報及撤銷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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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未依時限完成交割且證券經紀商未申報違約者,證券經紀商應將遲延交割資料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前輸入本公司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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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遲延交割之處理,證券經紀商應有詳實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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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申報遲延交割在案者,委託人就賣出證券或買進、賣出證券價金相抵後之應付價金,在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或經證券經紀商申報錯帳者,證券經紀商應即向本公司申報撤銷遲延交割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