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8月2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000276 8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並自100年12月19日實施(中華民國10 0年8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0003409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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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申報作業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即為違約,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同時通知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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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腦傳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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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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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證券經紀商經確認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即行將違約資訊輸入本公司電腦,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但因銀行作業致逾上午十一時始行知悉應付價金不足者,亦應即行輸入,至遲不得逾下午八時,並於次日檢具銀行證明文件函報本公司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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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人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者,證券經紀商申報其遲延交割且未如期履行交割義務時,前目規定之輸入時間,至遲不得逾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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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經紀商確認鉅額買賣委託人發生違約情事時,應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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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證券經紀商依第一目、第二目規定之時間輸入資料者,可於次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自行收檔查詢委託人違約資料內容及由本公司依其資料於次日下午之公告事項資訊系統中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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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政府首長宣布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經紀商電腦傳輸申報作業,比照本公司「天然災害侵襲處理措施」所訂應屆交割事務處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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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偶發事故:因偶發事故致電腦輸入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交易部,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後以電話傳真方式送達本公司,嗣由本公司據其內容補行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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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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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有營業細則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違約情事或依本公司受託辦理上市證券拍賣辦法參與競買之委託人不如期履行交割義務者,均應依下列規定,函報本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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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函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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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託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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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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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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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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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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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具下列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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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分證(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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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正、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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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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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買賣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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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交割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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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委託人不履行交割義務而發生違約時,證券經紀商申報違約應以委託人買賣帳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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