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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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資產等):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但上開半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如無法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者,至遲應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補行公告申報。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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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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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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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櫃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並一併揭露上櫃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情事者,應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二科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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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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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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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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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經申報生效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發行公司債者應申報財務資訊:(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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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內部人股權異動及設解質資料: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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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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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務資料及母/子公司交互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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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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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上櫃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基本資料、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另於各季財務報表申報截止期限後五日內完成重大交易事項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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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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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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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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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國內、外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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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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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及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其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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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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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紅利情形: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近年度配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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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上櫃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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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上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時限同第二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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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應於洽定日二日內、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申報之資訊,另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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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惟前揭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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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上櫃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去年度投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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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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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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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