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年度、半年度合併財務報告及簡明資產負債表、簡明損益表: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但年度資料部分至遲不得晚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另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編製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同時辦理公告;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未規範而自願公告第一季及第三季財務報告者,應揭露完整財務報告且於臺灣存託憑證掛牌期間持續辦理,並應同時辦理公告。
-
二、第二上櫃公司之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及財務分析資料: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同時輸入。
-
三、第二上櫃公司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資訊: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一個月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
四、第二上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年報公告同時輸入。
-
五、臺灣存託憑證表彰之有價證券在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之收盤價格、交易數量及我國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應於該外國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收盤「當日」輸入。
-
六、臺灣存託憑證發行後之兌回單位數:應於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
七、第二上櫃公司除以其股東持有之已發行股份於國內公開招募股票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外,其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申報生效後,(一)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輸入現金增資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及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二)計畫內容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三)應於計畫變更時及每季結束後十日內,洽請原主辦承銷商就資金執行進度、未支用資金用途之合理性及是否涉及計畫變更出具評估意見並辦理公告。
-
八、第二上櫃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海外存託憑證或海外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
-
九、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於經外國發行人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
二、第二上櫃公司之股本形成經過情形:應於所屬國或上市地國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
三、第二上櫃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之公告申報: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之法令規定同時辦理公告申報。
-
四、第二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含受益人大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臨時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五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
五、第二上櫃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持有人名冊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
六、第二上櫃公司股權或存託憑證分散表:應於股東常會或臨時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但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公告申報期限較早者,應依其法令規定同時向本中心辦理公告申報。
-
七、第二上櫃公司之股東會年報及會議相關資料:依第二上櫃公司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應公告及向其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之期限同時辦理揭露。前項股東常會年報之電子檔案,應依主管機關「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所訂期限內傳送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路資訊申報系統。
-
八、符合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處理程序所規定之期限內,將有關訊息之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
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額度內再發行、(三)減資、(四)合併、(五)公司紅利配股、(六)初次上櫃,及(七)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
十、現金增資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計畫: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現金增資申報作業之計畫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
-
十一、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
發行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第二上櫃公司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將前開各項資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內容得依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之許可範圍辦理,但應以中文版本為主,亦可另加英文版本,且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向本中心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