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7月2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0 0001840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配合資訊系統建置作業於100年 9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7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發字第1000029561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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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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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資產等):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但上開半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如無法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者,至遲應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補行公告申報。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櫃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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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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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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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櫃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並一併揭露上櫃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另營業額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且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情事者,應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二科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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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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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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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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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凡有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計畫經申報生效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發行公司債者應申報財務資訊:(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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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內部人股權異動及設解質資料: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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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會計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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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財務資料及母/子公司交互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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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櫃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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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上櫃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基本資料、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另於各季財務報表申報截止期限後五日內完成重大交易事項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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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上櫃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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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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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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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國內、外取得之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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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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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及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其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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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櫃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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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紅利情形: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近年度配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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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上櫃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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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上櫃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時限同第二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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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董事會決議日起二日內,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股東會開會通知寄發後始洽定應募人應於洽定日二日內、私募實際定價日起二日內、及私募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申報之資訊,另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及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且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前後三個月內有出售自己公司股票者,應於股款或價款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或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申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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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惟前揭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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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上櫃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去年度投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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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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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資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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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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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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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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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開股東會日期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但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條第三項但書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另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非採曆年制公司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先行申報當年度召開股東常會日期,申報後召開日期有異動者,應於股東常會公告申報前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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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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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向本中心申報,其屬現金增資者,並應於除權交易日前五個營業日,補行輸入其認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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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櫃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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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發行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將發行公司債之計劃基本資料輸入,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資金募集完成後次一個營業日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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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該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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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櫃公司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上櫃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櫃或轉換新設公司上櫃(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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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轉換公司債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異動資料:轉換公司債於初次上櫃、除權、轉換價格調整及上櫃公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終止上櫃時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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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如依上開辦法第十條或第十條之一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另應於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過戶前一個營業日,輸入轉讓予員工之基本資料,暨取得該股票之經理人與前十大員工姓名、認購股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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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櫃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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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資訊;國內、外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明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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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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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召開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上櫃公司於法人說明會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得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布說明會之簡要訊息或財務業務完整資訊,相關內容應同時輸入中英文資料,且完整內容至遲應於召開後當日申報;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至遲應於首次召開後當日申報,免再逐日申報。上櫃公司海外法人說明會需於盤中交易時間內為之者,應事先專案報經本中心同意,並於召開前之非交易時間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輸入完整之財務業務資訊,且於說明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揭已申報之資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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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資料: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遇上開人員異動時,應於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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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股東會議事手冊相關內容電子檔申報: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之電子檔案,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二十一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申報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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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款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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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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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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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資訊:應於設置或廢止功能性委員會,成員委(選)任及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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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櫃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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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依公司法第 192條之 1第 7項及第 216條之 1規定提名董監事(含獨立董事)當選情形:應於選舉後二日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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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股東依公司法第 172條之 1規定所提並經董事會列為股東會議案之提案內容: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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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年報前十大股東相互間關係之資訊: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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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股東常會重要議案英文資訊: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完畢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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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內部控制專案審查報告資訊:經主管機關命令或本中心要求委託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審查,於收到審查報告後二日內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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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或通知事項之資訊,依規定期限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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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及「子公司」,準用「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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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櫃公司除依前三項規定辦理外,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網路申報公開資訊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代其符合「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二條之一標準之子公司彙總申報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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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代其未上市櫃之母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四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櫃公司代為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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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櫃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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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開資訊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櫃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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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上櫃公司得免適用第一項第四款每月申報上月份營業額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資料,以及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二十四款、第二項第十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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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上櫃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僅適用有關申報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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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一上櫃公司申報第一項第七款、第十款、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三款之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資料之申報期限得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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