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6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81102186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80023029號函)(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投字第 0980023703號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異動條文

  1. 本作業辦法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第二條、受益憑證上市契約第二條、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第二條及與第一上市公司簽訂之外國股票上市契約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1. 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
  1.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一、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簽證會計師名稱及財務報表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但上開半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合併財務報告如無法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者,至遲應於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七十五日內或第一季、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補行公告申報。凡在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之上市公司應再同時申報英文版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及簽證會計師名稱(以護照登記之英文姓名為準)。
    2. 二、(本款刪除)。
    3. 三、(本款刪除)。
    4. 四、上市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5. 五、營業額、背書保證及資金貸款餘額、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另上市公司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資訊,並一併揭露上市公司與重要子公司間互為銷售金額及比率。航運業及金融業申報之營業收入金額部分如屬估計者,應加註營業收入採用估計部分之比例及估計方法;營業收入實際結算結果如與公告數有差異者,應於申報次月份營運情形時,併同申報前一月份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其實際數與原公告數差異達百分之三以上時,應再申報差異原因。凡有自願公告自結損益情事者,應至少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且公告內容應包含截至當月(季)之自結「營業利益」及「稅前損益」二科目,各季自結稅前損益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 10% 且金額逾 5 仟萬元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6. 六、上市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7. 七、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8. 八、凡有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大陸地區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9. 九、凡有投資海外子公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海外子公司投資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另已公開當年度財務預測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上述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如該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料與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認列之投資損益金額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之千分之五時,另應申報差異金額及原因;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10. 十、財務比率重大變動說明、財務分析資料: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
    11. 十一、凡有辦理現金增資、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一)每季結束十日內輸入;(二)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應於二日內輸入更動資料。發行國內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另應於每月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月份之異動情形;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除應於每月二十日前申報截至當月十五日止之異動情形外,另應於每月結束後五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發行公司債者應申報財務資訊:(一)於公司債自發行日起至到期日間之存續期間,應於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上一季自結數資料,另於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時應同時申報實際數資料;
      1. (二)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一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十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12. 十二、上市公司暨所屬企業集團之相關資料:公司應於每季財報函送截止期限前一個月申報;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異動二日內輸入異動資料。
    13. 十三、「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十股東」股權異動及設質: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公司應於本款人員質權設定及解質後五日內申報。
    14. 十四、上市公司關係企業營運概況及組織圖: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另於各季財務報表申報截止期限後五日內完成非流動之股權投資相關資訊及重大交易事項之申報。
    15. 十五、上市公司關係企業合併資產負債表、關係企業合併損益表及會計師複核報告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
    16. 十六、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自己公司股數及金額彙總表:應於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一日內輸入。
    17. 十七、凡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一)去年度已執行及未執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資訊(二)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三)除第二項人員外,去年度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可認股數前十大且得認購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員工認股權人之姓名,彙總之該等人員去年度取得認股權憑證得認購總數、累計得認購總數及已執行認購總數:於每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四)國內、外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認購認股權之情形:每季結束十日內申報前季資訊。
    18. 十八、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為法人者,其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資訊: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申報異動資訊。
    19. 十九、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監察人之資訊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應於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月份之異動資訊。
    20. 二十、凡有於國內海外發行有價證券之股票上市公司應申報國內海外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應於每月五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21. 二十一、經理人配發員工紅利情形: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申報最近年度配發情形。
    22. 二十二、上市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之資訊:年度資料部分以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期限;半年度資料部分則以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期限;第一季、第三季之資料以該季終了後一個月內為期限。
    23. 二十三、上市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期限同前第二十二款。
    24. 二十四、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之資訊: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日起二日內,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六項應公告申報之事項、私募定價日二日內及私募款項繳納完成日起十五日內應申報之資訊及每季結束後十日內申報私募有價證券資金運用情形季報表。
    25. 二十五、董事及監察人酬金資訊: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申報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酬金資訊,前揭董事分派之員工紅利以擬議數申報者,應另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日內申報實際數。
    26. 二十六、上市公司為其董事及監察人投保責任險資訊: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十五日內申報去年度投保情形。
    27. 二十七、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每月十五日前申報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 10%且金額逾 5 仟萬元者,應再申報差異原因。
  2. 股票上市公司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1. 一、本年度股利分派情形:分別經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確認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輸入。
    2. 二、上市公司股本形成經過情形: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後一日內輸入。
    3. 三、上市公司普通股、特別股、附認股權特別股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數維護:本公司同意後一日內輸入。
    4. 四、財務預測資訊:同主管機關函訂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應行公告申報之規定。
    5. 五、符合「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依上述程序規定時限輸入。
    6. 六、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統計表:應於(一)增資配股(二)私募或公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含新股及老股)、海外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有價證券或海外股票(三)減資(四)合併(五)公開收購(六)上市公司紅利配股、庫藏股轉讓或發認股權憑證予外籍員工(七)初次上市或轉換新設公司上市(八)召開股東常會時輸入,各項申報時限應依僑外投資持股情形申報作業之申報時限辦理。
    7. 七、國內發行之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海外發行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並於相關資料異動時即時更新。發行公司債者應同時申報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載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
    8. 八、召開股東會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但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情事經公告敘明原因者,得於股東會開會日至少四十日前就其發放股息、紅利之金額或權利分配之內容補行公告。
    9. 九、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10. 十、上市公司股權分散表:於股東會或股東臨時會後二十日內輸入。
    11. 十一、依主管機關「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告申報之事項。
    12. 十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日內輸入基本資料;發行後一日內輸入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總股數等資料,暨國內、外取得認股權憑證之經理人及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姓名、取得認股權憑證等資訊;國內、外認股權人認購後一日內輸入認購情形等明細資訊。
    13. 十三、重要子公司異動說明表:應於實際異動後二日內輸入異動原因並於五日內檢送本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報。
    14. 十四、法人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上市公司於法人說明會辦理前之集中市場非交易時間內,得於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發布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相關內容以英文表達者,應同時輸入中文翻譯資料,如會前未發布說明會之財務業務資訊者,至遲應於辦理後當日申報;屬多日多場次之法人說明會,其內容相同者,僅需申報首場次之資訊。上市公司法人說明會專案報經本公司同意於集中市場交易時間內為之者,其資訊揭露應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15. 十五、上市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財務會計主管之關係人相關資料:應於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輸入以及遇上開人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16. 十六、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所定應申報之電子檔案。
    17. 十七、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會後二日內輸入。
    18. 十八、依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應公告申報之事項: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19. 十九、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資訊: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輸入。
    20. 二十、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4 規定設立「審計委員會」之資訊:應於設置或廢止審計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成員異動後二日內輸入。
    21. 二十一、財務報告更正或補正:上市公司公告申報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應更正或補正之情事須公開讓投資人知悉,且未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重編財務報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二日內輸入相關資訊。
  3. 以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封閉式基金之基本資料。
    2. 二、封閉式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3. 三、封閉式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資料。
    4. 四、封閉式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5. 五、封閉式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料。
    6. 六、封閉式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4. 以封閉式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2.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
    3.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
    4.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
  5. 以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初次掛牌者應先行申報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基本資料暨上市掛牌前一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基金淨資產價值:上市掛牌前一日輸入。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每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營業日之資料。
    3. 三、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產業類股比例:每週第一營業日開盤前申報前一週之資料。
    4. 四、指數股票型基金持股前五大個股名稱及合計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5. 五、指數股票型基金投資個股內容及比例:每季第一個月十日前申報上一季資料。
    6. 六、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年報: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
  6. 上市公司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報各項資訊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前開資訊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版本為主,惟亦可另加英文版本。第一上市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資訊申報。
    2. 二、第一上市公司得免適用第一項第五款每月申報上月份營業額及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資料以及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二十四款、第二項第六款、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所列事項。
    3. 三、第一上市公司於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報財報資訊時,僅適用有關申報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
    4. 四、第一上市公司申報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三款之半年度及第一、三季資料之申報期限得延長十五日。
  7. 以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本公司申報之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召開受益人大會有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或股東名簿變更日前至少十二個營業日輸入。
    2. 二、受益人大會決議或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申報:應於事實發生後二日內申報。
    3. 三、受益人名簿記載之停止變更期間或收益發放基準日之公告:應於停止受益人名簿變更日或發放基準日起算,至少十二個營業日前輸入。
    4. 四、符合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及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規範之重大訊息項目者: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日之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申報。以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應向本公司申報之定期暨不定期公開資訊及其申報之時限,準用第五項及第七項各款之規定。但第五項第三款不適用之。其申報之時限應以中華民國時間為準,申報內容應為中文。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有特殊事由,無法依前項規定時限辦理者,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至本公司另定之期限申報之。
  8. 第一項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上市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定義之子公司於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資料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為依據)或會計師認為其對受查公司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子公司:
    1. (一)上市公司之營業收入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2.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數量或總進貨金額來自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三)上市公司之總產值(含自製、委外及外購等)來自該單一子公司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4. (四)上市公司對該單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資金額累計達上市公司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5. (五)上市公司對單一子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金額合計達淨值百分之四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6. (六)單一子公司稅前損益占上市公司合併報表之稅前損益達百分之五十且三億元以上者。
  9. 上市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應另代其被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所稱子公司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第四款一至三目所稱之子公司,以及經金融控股公司簽證會計師認為對財務報告影響重大之其他子公司。
  10. 上市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應另代其未上市之母公司申報本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等定期公開資訊;母公司屬外國公司者,比照發行台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存託銀行應行申報事項,由上市公司代為申報之。
  1. 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參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課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置。
  2. 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違反本辦法或於申報期限截止後自行發現申報之資訊有錯誤申請更正者,本公司得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但其錯漏如係由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投資人發現經查屬實者,處以伍萬元之違約金,並均函知其應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補正或更正;未按期限補正者,每逾一營業日處新台幣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日為止。
  3. 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九條規定辦理;以封閉式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重大訊息輸入之違約處理,另依本公司「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七條規定辦理。
  4. 本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就上月份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規定者,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公告之,並副知主管機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