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8年6月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企字第0981102186 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四字第 0980023029號函)(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 證投字第 0980023703號函)(原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 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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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簡稱境外基金機構)所委任之總代理人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悉依本作業辦法辦理之;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