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基金需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始能刊登;除本項第六款以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遵守之事項外,餘須刊登自成立日以來並以計算至月底之最近日期之全部績效(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同時可增加揭示「一個月」及「自今年以來」之績效,且不得以一個月之基金績效為廣告訴求及截取特定期間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應以最近三年全部績效(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為圖表表示,同時可增加揭露「一個月」及「自今年以來」、或「三個月」及「六個月」、或「五年」、或「十年」、或「自成立日以來」之績效。上述各期間績效之揭示,應遵守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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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採點對點之直接連接之線圖方式來呈現基金績效表現之走勢;2.以線圖呈現基金績效者,應揭示該基金自成立以來之績效,且不得對績效的揭示作特定期間或級距之壓縮或放大,惟成立達10年(含)以上之基金,得自行決定揭示自成立以來之績效或最近10年之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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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得以截取特定期間、「一個月」或「自今年以來」之績效為廣告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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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得揭示「一個月」及「自今年以來」之績效排名;5.與同類型基金全體平均值比較時,同類型基金一年(不含)以下期間之績效數值及排名應以「NA」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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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績效與指標( benchmark)作比較時,除比較基期應一致外,該指標( benchmark)須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中,並報經本公會審查後始得為之;指標(benchma rk)有變動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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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績效加諸文字形容時,除須一併揭示該基金之全部績效(成立滿六個月以上者,指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二年及自成立日之績效;成立滿三年者,指一年、二年及三年之績效)及同類型基金績效平均數或指標( benchmark)外,該基金之各期間績效排名應為同類型基金之前1/2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