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 字第0970011880號函修正發布第10條、第1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除為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境外基金機構、集團、公司或企業形象而不涉及任何基金產品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外,其為基金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1. 一、平面廣告:除保本型基金及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外,應揭示「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之警語。但廣告內文中提及本基金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時,應續與上揭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基金之績效,本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內容。但廣告內文中僅敘明基金投資範圍,未提及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則不在此限。
    2. 二、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投資人須知)」。
    3. 三、保本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前款規定為之外,應揭示下列警語內容:
      1. 1.保本型基金為保證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證。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境外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2. 2.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應刊印「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投資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時,始可享有____%的本金保護。投資人於到期日前買回者、或有本基金信託契約第__條或公開說明書所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護範圍,投資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投資人應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波動,因保護並非保證,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投資人在進行交易前,應確定已充分瞭解本基金之風險與特性。」等文字。
    4. 四、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除有聲廣告依第二款規定為之外,應以不同顏色顯著字體方式載明並列示適合之投資人屬性,並刊印「投資人投資高收益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及揭示「本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本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本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等文字。
    5. 五、以基金定時定額投資績效為廣告,應揭示「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之保證。」之警語內容。
    6. 六、以基金配息率為廣告,應揭示「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之警語。
    7. 七、以高收益為名之境外基金,若於廣告文宣資料上標示高收益、高配息,應以相同規格標示或揭露其相對應之投資風險。
    8. 八、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OO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2. 以上所稱之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6月15日金管證四字第09600234264號函規定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上揭函令如有修訂,依修訂後之規定;總代理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代理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並經理柏(Lipper)、晨星( 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於基金評比時歸類為高收益債券基金(HIGH YIELD BOND FUND)乙類;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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