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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 0970013 11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條、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增訂第4條之5 條文;並自98年01月19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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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黃金選擇權契約之結算保證金之計算,除權利金外,其風險價格係數係
參考一段時間內標的黃金價格波動及其他可能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
日權利金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
另訂之。
第5條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
金期貨契約依第四條、第四條之三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
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
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
條第三項、第四條之三第四項及第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進位。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
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
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
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
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本公司依前二項及第五項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
營業日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
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
之規定。
黃金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
之標的黃金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
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
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第5-1條
各契約之結算保證金因契約規格修正而須調整時,本公司得依第四條、
第四條之一、第四條之二、第四條之三、第四條之四及第四條之五規定
重新訂定之,並於契約規格修正生效日起實施。
第5-2條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
參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一、價格偵測全距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
賴區間內,次一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
測全距訂定方式如下:
(一)各期貨契約: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
算保證金計算方式訂定之。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
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 值=標的證
券價格xa%×標的證券之股數)訂定之。
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四)黃金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黃金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
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
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
之損失比例。
(一)極端變動倍數:3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
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黃金選擇權為其標
的黃金)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
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
另訂之。
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
,本公司得調整之。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
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
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
%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
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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