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 0970013 11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條、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增訂第4條之5 條文;並自98年01月19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
    金期貨契約依第四條、第四條之三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
    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
    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
    條第三項、第四條之三第四項及第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進位。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
    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
    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
    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
    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本公司依前二項及第五項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
    營業日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
    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
    之規定。
    黃金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
    之標的黃金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
    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
    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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