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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價指數類期貨契約、利率類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
金期貨契約依第四條、第四條之三及第四條之四規定經每日計算之結算
保證金金額,相較於現行收取之結算保證金金額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
上者,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結算保證金之收取得調整之,並依第四
條第三項、第四條之三第四項及第四條之四第四項規定進位。
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一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
所計算之標的股價指數乘以指數每點價值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
變動幅度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新臺幣報價
之契約以千元為整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美元報價之契約以百
元為整數,百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
本公司依前二項及第五項規定所為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於公告日之次一
營業日交易時段結束後起實施。
小型臺指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於臺股期貨契約之結算保證金調整時
調整之,其調整收取金額,依第四條第四項之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
之規定。
黃金選擇權契約依第四條之五規定之結算保證金,除權利金外,所計算
之標的黃金價格乘以契約規模乘以風險價格係數之金額,其變動幅度達
百分之十以上或視市場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整之,其收取標準以千元為整
數,千元以下部分無條件進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