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保證金收取方式及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 0970013 114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條、第5條之1、第5條之2條文,增訂第4條之5 條文;並自98年01月19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結算會員依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收取應有保證金,其相關
    參數之訂定及調整依下列規定:
    一、價格偵測全距價格偵測全距係衡量各期貨及選擇權契約在一特定信
    賴區間內,次一交易日最大可能之價格變動風險。各契約之價格偵
    測全距訂定方式如下:
    (一)各期貨契約:各期貨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依本標準各期貨契約結
    算保證金計算方式訂定之。
    (二)股價指數類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指數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
    距乘上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依其結算保證金之風險保證金(A 值=標的證
    券價格xa%×標的證券之股數)訂定之。
    各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之調整,準用各契約保證金調整方式。
    (四)黃金選擇權契約:依其同標的黃金之期貨契約價格偵測全距乘上
    契約價值比例訂定之。
    二、極端變動倍數及極端涵蓋百分比極端變動倍數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
    動狀況下,各契約標的資產價格變動相對於價格偵測全距之倍數。
    極端涵蓋百分比係衡量在市場劇烈變動狀況下,應有保證金可涵蓋
    之損失比例。
    (一)極端變動倍數:3
    (二)極端涵蓋百分比:32%本二項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三、波動度偵測全距依一段時間內各選擇權契約之標的(股價指數類選
    擇權為其標的指數,股票選擇權為其標的證券,黃金選擇權為其標
    的黃金)波動度變動幅度及其他相關因素,估算至少可涵蓋一日價
    格變動幅度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信賴區間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
    另訂之。
    本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時
    ,本公司得調整之。
    四、跨月價差風險值依同一商品組內各契約之不同到期月份間價格變動
    幅度及相關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五、跨商品價差折抵率及契約價值耗用比率依商品組間之相關係數及其
    他可能因素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二項參數經本公司每日計算之數值相較於現行數值變動幅度達10
    %時,本公司得調整之。
    六、空方選擇權最低風險值依各選擇權契約之價格偵測全距及相關因素
    訂定之值。其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參數之調整,由本公司另訂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