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合併之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以合併基礎加以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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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包括合併財務報表編製主體及對各子公司投資持股關係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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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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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聲明合併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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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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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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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併財務報告所列金額之評價基礎,屬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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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併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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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資產之添置、擴充、營建、租賃、廢棄、閒置、出售、轉讓或長期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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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包含資產負債表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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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資本結構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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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債款之舉借。(包括保險子公司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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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大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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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接受他人資助之研究發展計畫及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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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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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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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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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融商品應依據與金融商品相關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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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相關資訊,應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三號公報之規定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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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資本適足性相關資訊。(格式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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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揭露之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背書或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格式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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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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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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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受讓或讓與其他金融同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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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與損益之分攤方式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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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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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業務別財務資訊。(格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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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表及其各類子公司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 D及格式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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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獲利能力、資產品質、管理資訊、流動性與市場風險敏感性等重要業務資訊。(格式F~J)二十九、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列明持有母公司股份之子公司名稱、所持有股數、金額、原因、對盈餘分配之限制、法定處理期限及董事會決議通過之預計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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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合併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