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合併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收入及費用應按性質分類,並分別揭露利息淨收益、利息以外淨收益、呆帳費用、提存各項保險責任準備及營業費用。
    2. 二、利息淨收益係利息收入減利息費用之淨額。
      1. (一)利息收入係融資授信、各種存款、辦理融資融券業務、及持有非以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票債券、附賣回票券及債券投資、再保存出保證金及金融資產等所產生之利息收入。
      2. (二)利息費用係收受存款或舉借其他債務、辦理融資融券業務、附買回票券及債券負債、再保存入保證金及金融負債所發生之各項利息費用。
    3. 三、利息以外淨收益:
      1. (一)手續費及佣金淨收益係手續費及佣金收入與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之淨額,包括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保證、簽證、承銷、經紀及分出再保險等所取得之手續費及佣金收入;手續費費用及佣金支出,包括經紀及自營經手費、轉融通手續費、承銷作業手續費、承保各種保險支付之佣金及分入再保佣金等支出。
      2. (二)保險業務淨收益係指保險業務收益及保險業務費用之淨額。
        1. 1.保險業務收益係包括保費收入、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等收入。
        2. 2.保險業務費用係包括再保險支出、承保費用、保險賠款與給付、安定基金支出及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等支出。
      3. (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係買賣或借貸交易目的金融資產及負債,以及指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所產生之損益、股息紅利及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評價損益。
      4. (四)備供出售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及股息紅利。
      5. (五)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係買賣或借貸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所產生之損益。
      6. (六)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7. (七)不動產投資損益係不動產投資利益及不動產投資損失之淨額。
      8. (八)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及評價之損益,惟為規避國外營運機構淨投資風險,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規定辦理。
      9. (九)資產減損損失及迴轉利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相關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規定辦理。
      10. (十)其他非利息淨損益係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非利息淨損益,如提列其他業務損失準備及出售不良債權損失等,其他非利息淨損益金額達利息以外淨收益合計百分之五者,應於損益表上單獨列示。
    4. 四、淨收益係利息淨收益加利息以外淨收益之合計數。
    5. 五、呆帳費用係指針對各項資產所提列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之費用,包括放款、買入匯款、應收帳款承購、應收承兌票款、保證款項、催收款、信用卡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款等。
    6. 六、提存各項保險責任準備係指提存及收回保費準備、特別準備及賠款準備之費用。
    7. 七、營業費用係為從事營業所需投入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主要區分為用人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其他業務及管理費用。
    8. 八、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合併損益。
    9. 九、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10. 十、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11. 十一、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12. 十二、合併總損益係本會計期間之合併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之合計數。
    13. 十三、合併總損益應分別歸屬予母公司股東及少數股權。
    14. 十四、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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