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金融商品應分類為交易目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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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及投資:係專款提撥及存儲以供未來特定用途及經本會核准對某事業之投資或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基金及投資項下金融資產金額達基金及投資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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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非流動:係具有固定或可決定之收取金額及固定到期日,且公司有積極意圖及能力持有至到期日之非衍生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於一年內到期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應改列為流動資產下之持有至到期日投資-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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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係為特定用途所提存之資產,如賠償準備金、改良及擴充資產基金及各種準備基金等。基金提存所根據之議案及辦法,應予註明。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所提撥之福利金,應列為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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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投資:係經本會核准對某些特定事業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財產權益,以達其營業目的所為之長期投資,如投資其他企業之股票、投資不動產等。長期投資應註明評價基礎,並依其性質分別列示。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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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非衍生性金融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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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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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下列金融資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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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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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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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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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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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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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流動:係依避險會計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之衍生性金融資產,應以公平價值衡量,並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避險之衍生性金融資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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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流動:係持有下列股票且未具重大影響力或與該等股票連動且以該等股票交割之衍生性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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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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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興櫃股票。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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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無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且具固定或可決定收取金額之債券投資,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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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指定為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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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指定為備供出售者。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並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非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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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收票據:係應收之各種票據。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應收票據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票據,除因營業而發生者外,應單獨列示。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列為應收票據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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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應收帳款:係因主要業務所生之債權。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不以公平價值評價。金額重大之應收關係人帳款,應為適當之表達。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列為應收帳款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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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應收款:係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列為其他應收款之減項。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按其性質或對象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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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金融資產-流動:係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流動資產項下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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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預付款項:係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備供營業使用之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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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係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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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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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流動資產:係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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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取得主要目的為短期內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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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屬合併管理之一組可辨認金融商品投資組合之部分,且有證據顯示近期該組實際上為短期獲利之操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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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被指定且為有效避險工具外之衍生性金融資產。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股票及存託憑證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本準則所稱櫃買中心櫃檯買賣之股票不含依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以下簡稱興櫃股票)。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非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