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3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6000953 6 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至第12條、第19條、第22條條文;除第19條第1項 第5款之格式六自97年1月1日施行外,餘自96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營業活動所獲得之收益。營業收入之認列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規定辦理。
      1. (一)經手費收入:係證券經紀商每月依客戶委託交易量或證券自營商依自行買賣成交量按核定之比率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繳交之經手費收入。
      2. (二)證券上市費收入:係上市公司依「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規定按實收資本額向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繳交之上市費收入。
      3. (三)電腦設備使用費收入:係證券商使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電腦設備,依約定繳交之費用收入。
      4. (四)資訊使用費收入:係證券商、期貨商及國內外資訊公司等機構使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傳輸之資訊,依約定繳交之費用收入。
      5. (五)資訊處理費收入:係櫃買中心委託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代辦處理資訊,依約定繳交之費用收入。
      6. (六)其他營業收入:係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營業收入。
    2. 二、營業費用:係本期內因營業所應負擔之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
    3. 三、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之收入及費用,包括利息收入、利息費用、負債性特別股股息、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處分固定資產損益、處分投資損益、減損損失及減損迴轉利益等。利息收入及利息費用應分別列示;金融資產評價損益、金融負債評價損益、採用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兌換損益及處分投資損益得以其淨額列示。
    4. 四、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三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5. 五、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6. 六、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7. 七、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8. 八、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三款之淨額。
    9. 九、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10. 十、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2. 費用及損失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功能別表達。但用人、折舊及攤銷等費用應予以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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