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6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4 0015702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點;並自94年6月27日開始實施(原名 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或代理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業務更改委託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

異動條文

  1. 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1. (一)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申報成交後,申請下列各項交易類別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六時,若因偶發事故致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中心延長申報時間。
      1. 1.普通交割之買賣與信用交易之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 2.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3. 3.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4. 4.借券之賣出與信用交易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2. (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3. (三)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或證券自營商自行辦理鉅額買賣之賣出申報成交後,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鉅額買賣之賣出與借券賣出交易類別部分或全部互為變更,申報更改交易類別時間自成交當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三十分止,其餘作業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1. 違規處理:
    1. (一)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每月統計後即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其改善。
  2. 但已申報買賣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而更改交易類別者,不列入計算:
    1. (二)證券經紀商於六個月內經本中心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一00條規定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責人為下列之處理:
      1. 1.前項同款累計達二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2. 2.前項同款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2. (三)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於六個月內發生三次(按日計算,以下同),本中心即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十三規定通知改善,發生四次則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發生五次則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
    3. (四)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中心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一00條規定對其違規之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並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
    4. 1.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委託筆數超過四十筆,且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十者。
    5. 2.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金額達新臺幣六仟萬元者。
    6. 3.當月更改交易類別作業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二十,且逾各證券商總公司與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之平均筆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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