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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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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經紀商總公司或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每月統計後即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通知其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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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已申報買賣錯帳或更正帳號處理而更改交易類別者,不列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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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委託筆數超過四十筆,且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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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日更改交易類別作業金額達新臺幣六仟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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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於六個月內經本中心依前項規定通知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一00條規定對其發生違規之部門負責人為下列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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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項同款累計達二次者: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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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同款累計達三次以上者:暫停該部門負責人執行業務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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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於六個月內發生三次(按日計算,以下同),本中心即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十三規定通知改善,發生四次則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予以警告,發生五次則通知該公司對該部門負責人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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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月更改交易類別作業累計委託筆數超過成交筆數百分之二十,且逾各證券商總公司與個別分公司更改交易類別作業之平均筆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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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規次數過多或情節嚴重者,本中心得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一00條規定對其違規之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另行從重處理,並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予該證券商警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