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6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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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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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申報成交後,申請下列各項交易類別部分或全部更改時,應填具委託人更改交易類別明細表,送請權責主管核准,於成交當日上午九時起,將更改資料以電腦傳輸至本中心指定之電腦,至遲不得逾下午六時,若因偶發事故致未能及時傳輸,應即電話通知本中心延長申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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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交割之買賣與信用交易之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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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交易之融資融券買賣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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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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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券之賣出與信用交易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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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自營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普通交割之賣出與借券之賣出交易類別互為變更,其餘作業程序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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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或證券自營商自行辦理鉅額買賣之賣出申報成交後,辦理更改交易類別申報作業,得就鉅額買賣之賣出與借券賣出交易類別部分或全部互為變更,申報更改交易類別時間自成交當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三十分止,其餘作業程序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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