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股字第0940007 8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增訂第8點;原第8點至第10點遞改為第9點 至第11點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之申請
    1. 一、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依所有人同意發行機構辦理帳簿劃撥申請及放棄緩課權利書件,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
    2. 二、有價證券配發機構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需於該機構指定劃撥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公司辦理:
      1. (一)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及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公司規定之;限制一定期間不得轉讓之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資料,應與不限制者分開製作。
      2. (二)已辦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或其他證明文件;有價證券已存放於本公司者,應撥入配發專戶。
    3. 三、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配發屬過額配售之有價證券時,得以下列方式辦理提撥作業:
      1. (一)以帳簿劃撥方式提撥過額配售有價證券者,提撥股東應向其往來證券商或發行人申請匯撥,由證券經紀商或發行人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過額配售轉撥」交易(交易代號B30,類別0:提撥),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公開申購配發專戶」(帳號99609999910)。
      2. (二)以現券方式提撥過額配售有價證券者,有價證券配發機構除應於指定劃撥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交付已辦妥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及相關文件外,另應製作提撥現券股東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集保帳號、提撥數額等資料之電腦媒體交付本公司。
    4. 四、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提供之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應包括所有人下列資料:
      1. (一)集中保管帳戶之帳號。
      2. (二)所有人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 (三)帳簿劃撥轉帳數量。
      4. (四)媒體格式及其他必要資料。
  1. 證券承銷商因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辦理過額配售有價證券之返還等相關作業,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開戶作業證券承銷商應向他證券經紀商開立「○○證券公司承銷商穩定價格操作專戶」(戶別62)(以下簡稱穩定價格操作專戶),本公司不受理參加人領回。
    2. 二、返還作業證券承銷商應向開立穩定價格操作專戶之證券經紀商申請辦理轉撥,由證券經紀商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過額配售轉撥」交易(交易代號B30,類別1:返還),將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買進之有價證券,自該專戶撥入原提撥股東之集保帳戶。
  1. 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交付之有價證券係以證明文件代替者,應於指定劃撥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有價證券交付本公司。
  1. 本公司就有價證券配發機構交付之有價證券,認為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現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亦得通知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更換。
  1. 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定之收費標準計收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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