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2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股字第0940007 8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增訂第8點;原第8點至第10點遞改為第9點 至第11點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證券承銷商因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辦理過額配售有價證券之返還等相關作業,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一、開戶作業證券承銷商應向他證券經紀商開立「○○證券公司承銷商穩定價格操作專戶」(戶別62)(以下簡稱穩定價格操作專戶),本公司不受理參加人領回。
    2. 二、返還作業證券承銷商應向開立穩定價格操作專戶之證券經紀商申請辦理轉撥,由證券經紀商透過本公司連線電腦操作「過額配售轉撥」交易(交易代號B30,類別1:返還),將執行穩定價格操作買進之有價證券,自該專戶撥入原提撥股東之集保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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