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2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證保股字第0940007 86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點;增訂第8點;原第8點至第10點遞改為第9點 至第11點點;並自94年3月1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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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配發機構應交付之有價證券係以證明文件代替者,應於指定劃撥日後十個營業日內,將有價證券交付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