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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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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5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5月21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0930004 087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第4條、第5條、第11條之1條文;並自93年5月31 日起實施(中華民國 93年5月1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7 字第 0930113690號函准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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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繳納結算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
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
臺灣
50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壹拾肆元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
數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伍元整。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成交契約數計算結算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
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
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
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第5條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繳納交割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
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
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壹拾肆元
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
數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伍元整。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交割契約數計算交割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
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
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
入本公司銀行專戶。
第11-1條
本公司新商品自上市日起,至第十二個月底止,結算手續費及交割手續
費不予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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