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結算服務費收費標準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5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結算會員從事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業務,除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繳納交割手續費:
一、費率: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
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
臺灣50指數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壹拾肆元
整。
(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
數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三)股票選擇權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伍元整。
(四)利率類期貨契約,每一契約買賣雙方各繳納新臺幣捌元整。
二、本公司每月底按當月交割契約數計算交割手續費寄發帳單,於次月
十日編製手續費款項劃撥轉帳資料交各結算銀行,並委託其將應繳
款項自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
入本公司銀行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