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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6月1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第14次修正發布第2 1條、第24條、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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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核定本公司重要章則。
二、擬定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年度預算。
三、擬定本公司決算及盈餘分派案。
四、審定向股東會提出之議案報告。
五、總經理、副總經理之選聘與解聘。
六、主任秘書、協理、業務委員、各部室經理、主任、副經理、副主任之任免。
第24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至二人。其聘任或解任,均由董事會依董事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本公司設主任秘書一人、協理一至二人兼任部室主管、業務委員三至五人,各部設經理一人、副經理一至二人,各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其聘任或解任,由總經理荐請董事長提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同意任免之。
第29條
本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按主管機關指定之比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再予分派,順序如下:
一、員工紅利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二以內,其分配比率及辦法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二、其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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