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92年6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第14次修正發布第2 1條、第24條、第2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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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會計年度決算後所得純益,除依法扣繳所得稅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存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及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按主管機關指定之比率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後,其餘額連同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再予分派,順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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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紅利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二以內,其分配比率及辦法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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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由董事會擬定分配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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