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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第146條之4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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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條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第146-4條
保險業之資金得辦理國外投資;其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但主管機關視其經營情況,得逐年予以適度調整。
前項調整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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