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保險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1690號令修正公布第131條、第146條之4條文

異動條文

  1. 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2. 前項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
  1. 保險業之資金得辦理國外投資;其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但主管機關視其經營情況,得逐年予以適度調整。
  3. 前項調整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回上方